


来源:景德镇交警
01
风险运输企业曝光

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供
02
事故隐患路段曝光

交警支队事故科提供
03
突出违法车辆曝光

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提供
04
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4年10月09日07时20分,袁某某(女,53岁)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通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通站路群星路口时,提前越过双黄线逆向向左横过道路,未避让对向直行的查某某(男,17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悬挂赣HB****0),致查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袁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查某某无责任。(一大队提供)
【案例二】
2024年10月09日08时20分许,盛某某(男,34岁)驾驶车牌号为HF****6的小型客车,沿昌南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昌南大道与陶溪川交叉路口地段变道时,与倪某某(男,30岁)同向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9***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倪某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盛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倪某某无责任。(三大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