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天鹰潭
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4年6月1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案源,反映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为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及“水质在线和废气在线比对项目检测”等两个服务项目时,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技术服务,出具不实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眼睛”,环境检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工作的生命线。通过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查处,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也实现了打击一起、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鹰潭市余江区某餐饮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6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江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余江区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同时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下一步,余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
余江县某车行销售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0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江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227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8日,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余江县某车行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检验不符合“GB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日常道路通勤中,消费者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事故,为消费者自身以及他人带来人身伤害,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希望广大消费者本着对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选购符合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同时,余江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质量治理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打击私自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和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严厉打击不合格车辆、电池流入市场。
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经营部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10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店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不合格电子秤的违法行为,没收电子秤2台,没收违法所得209.56元,处1350元罚款,罚没合计1559.56元。
近期,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两台电子秤无铭牌,使用时未经强制检定。随后,执法人员将涉案电子秤委托检定,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关系到民生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持续加强民生领域计量器具市场监管力度,抓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计量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深入整治民生领域计量方面违法行为,规范计量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鹰潭市信江新区某酒店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9月24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某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的“空将军 军中养生人参酒”2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在当事人展示柜中发现陈列有“空将军 军中养生人参酒”2瓶,其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酒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当事人自述,案涉白酒是其酒店开业时朋友带来的,没有喝完就陈列在展示柜里,没有购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也不知道供货商,一直没有实际销售。
当事人将该白酒陈列于酒水展示柜中向消费者展示,实际达成销售的意愿和行为。当事人将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以及未经查验的食品向消费者销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落实自身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提供质量合格、来源合法的食品是其应尽的职责,切实履行进货查验,是市场主体购进食品时必不可少的步骤,否则,就是对食品安全的不负责,对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不负责。食品的生产日期是事关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市场主体进行食品查验时必须严格把握的关键点,以防食品漏标、虚标,甚至篡改生产日期的情况出现。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