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安发布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充分发挥处罚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现将3起畜禽养殖类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 乐安县某养殖基地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5日,乐安生态环境局接到县巡视组反馈,称乐安县万崇镇桐山村某猪场存在养殖废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在消纳养殖废水的农田内,水体呈黑色、浑浊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该养殖基地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经调查,乐安县某养殖基地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乐安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其处以3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 乐安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3日,乐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安县招携镇杭村村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对氧化塘储存池采了水样,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储存池待排消纳废水的总磷超出了执行标准,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查处情况:经调查,乐安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乐安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其处以29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 乐安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废水外排超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9日,乐安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乐安县山砀镇田下村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养殖废水外排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多处莲藕塘内水体黑臭、浑浊,塘内鱼有死亡现象;消纳管网消纳水黑臭、浑浊;外环境沟渠有废水排放痕迹,水体呈黄色、浑浊态。对此,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消纳管网废水、莲藕塘废水、外环境沟渠地表水进行了采样,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消纳管网废水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从严要求标准,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
查处情况:经调查,乐安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审议,乐安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49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围绕“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聚焦“一线三地五提升”,加快实现绿色崛起、跨越赶超,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乐安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