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首批互认项目清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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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首批互认项目清单公布

各区(市)卫生健康委,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文教卫计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机构: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有效提升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关于以总医院为载体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鹰卫字〔2024〕39号)文件精神,在前期质控评估的基础上,我市确定了第一批检查检验结果线下互认的范围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互认原则

各地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02

互认单位

1、全市部分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间进行互认:鹰潭市人民医院、鹰潭一八四医院、鹰潭市中医院、鹰潭市妇保院、贵溪市人民医院、贵溪市中医院、余江区人民医院、余江区中医院;

2、全市部分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进行互认(不含其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鹰潭贤泽第三医院、贵溪市妇幼保健院、贵溪东信医院、余江区第二人民医院、余江区妇幼保健院;

3、原则上,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认可。

03

互认项目

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详见附件1)

04

互认规则

1、参加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在检查检验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HR”互认标识,(如报告单格式受限,可在相应检查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作出说明:“*”标识等同于“HR”标识)。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3、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4、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互认机构、互认项目的信息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在分诊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提醒标识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在门诊病历贴条提示等方式,提醒群众可以携带近期的检查检验结果前来就诊。

5、各区(市)卫生健康委要履行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0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10、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附件:鹰潭市2024年度第一批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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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鹰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