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噪音扰民 鹰潭一超市被判赔10000元

空调噪音扰民 鹰潭一超市被判赔10000元

来源:天天鹰潭

炎炎夏日,空调必不可少。空调设备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过大,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需要赔偿吗?近日,月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空调噪音而引发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所居住的房屋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其房屋下方为某超市地下一层空调机房。李某认为该超市空调噪音过大,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李某在与该超市负责人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后,向12345热线反映该超市地下室空调制冷噪音扰民问题并向环保局投诉。

后该超市对中央空调进行了改造并在约定的改造期满后继续使用空调。李某认为空调噪音问题未解决,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超市的空调机房及冷却塔排风设备运行通过结构传声产生的低频噪音,造成了李某家噪声超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超市公司作为经营者,在使用空调设备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产生低频噪声造成李某所居住的房屋噪声超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邻方的容忍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噪声污染,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某超市对其空调运行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李某房屋的噪声符合相关要求,同时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程度、某超市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该超市赔偿李某因噪声污染所受损失1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鉴定费。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如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范围,那么侵权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来源:综合月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