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3C认证、擅自改装……新余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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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3C认证、擅自改装……新余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新余市文新路某车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4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文新路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为促进销售,擅自对其购进的4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在车辆脚踏板下扩增蓄电池安装槽,并加装铅酸电池,同时车辆的外观也发生了改变,当事人无法提供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已销售2辆,剩余2辆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400元,违法所得600元。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锦龙路某电动车配件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

2024年5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锦龙路某电动车配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为促进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在车辆的脚踏板下扩增蓄电池安装槽,并加装铅酸电池,同时对车辆的外观进行了改变。当事人无法提供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已销售1辆,剩余2辆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本案货值金额5460元,违法所得240元。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车行经营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辆熊宝QB30电动自行车、1辆爱琪QB33电动自行车,车型车辆外观与整车示意图不相符,均在脚踏板下面扩展了蓄电池安装槽,车辆的充电插座均为铅酸电池充电插座,未见专用配置的锂电电池及充电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改装后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经营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摩托配件行经营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头盔案

2024年6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某摩托配件行经营的2款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护目镜可见光透光率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抽检不合格。2024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新余市某车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辆飞凡电动自行车、1辆熊宝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整车示意图不相符,均在脚踏板下面扩展了蓄电池安装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改装后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渝水区某电动车公司违反相关产品质量法规定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销售“三无”配件行为案

2024年3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举报单,称当事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销售三无配件。经查,当事人为了降低成本,于2024年3月20日从网上以低价购进“三无”DDS后减震器一对及超标“恣鸿”辅助射灯一对,并对一辆“九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擅自改装,构成违规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销售三无配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