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生领域!新余渝水区曝光4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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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生领域!新余渝水区曝光4起典型案例

来源:新余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渝水区民生领域市场监管工作,渝水区市场监管局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大力度、多角度、全方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通过“铁拳”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查办了一批贴近民生、影响广泛的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新余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2024年5月8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余某公司充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以及查询当事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的充装记录,发现充装前检查记录有462条,充装后复检记录有255条,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一致,抽查的两只钢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时间间隔均不足10分钟,在气瓶做完充前检查记录后,对部分充装完成的气瓶未能及时录入充后复检信息。同时现场还堆放了11只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满瓶氧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余某厨具用品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

2024年3月12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某厨具用品店检查燃气灶等产品质量,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已售出2台;退回厂家1台;现场销售区域发现9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其中8台为无厂名厂址、无标签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1台为无型号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四眼煲仔炉;现场还发现3台无生产日期标识的燃气灶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涉案燃气灶具9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余某信息服务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4年5月21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关于新余某信息服务公司的消费者投诉,相关内容为:该公司在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后承诺会为其运营抖音账号,如无效果将进行退款。在服务近一个月后仍无效果,消费者按约定在联系该公司后退款无果。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开展抖音运营业务,自运营该项业务后已有32件关于当事人的消费者投诉,均表示当事人所提供的抖音运营服务没有实际效果,其中:8名消费者欲继续接受服务但当事人无理拒绝并单方面决定退还服务费用;20名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但当事人仅退还部分服务费用;其余已达成和解。

当事人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余某调料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7月18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扫描其在新余某调料店所购买的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湖”牌乙基麦芽酚外包装防伪码不能通过厂家的防伪验证,怀疑买到假货。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上述“星湖”牌乙基麦芽酚封存并送检。经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乙基麦芽酚产品鉴定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星湖’牌乙基麦芽酚不是我公司产品,是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所购进的该调料销售了10瓶给举报人,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获利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新余市融媒体中心(新余市广播电视台)综合食安渝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