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非寄宿制中小学不得在校内开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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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非寄宿制中小学不得在校内开商超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商超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商超(含小卖部、无人售货机等,下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开设校园商超的学校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校长(园长)负责制,将校园商超纳入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一体研究部署,一体检查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严把校园商超设置和售卖商品关口,建立健全校园商超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校园商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校园商超纳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范围,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校园商超设置应远离教学区域

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违规设置的,属自营的必须立即关停;采取外包经营的,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得再开设校园商超,鼓励学校与承包商积极协商,尽量提前解除合同。

寄宿制中小学确有需要开设校园商超的,必须经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并充分听取师生家长意见后,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或进行合法有效备案方可营业,严禁无证或未备案经营。校园商超设置应远离教学区域,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须符合防火、防霉、防鼠、防盗等要求。

同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账,确保进货渠道正规,来源可追溯、安全有保障。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应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严禁混放。经营的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校园商超应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人员上岗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并落实晨检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不得售卖高盐、高糖、高脂食品

中小学校园商超原则上应实行自办,保本经营,定期进行成本核算;确需外包经营的,学校须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优选承包单位,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实行微利经营,销售利润率不超过3%。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和校园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要求,严禁转包、分包或转租。

严控校园商超商品经营范围。经批准开设校园商超的学校要建立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制度,所售商品应为师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日常必需品;食品方面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和新鲜水果,不得售卖高盐、高糖、高脂食品和功能性饮料、含酒精饮料;严禁采购、贮存和售卖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销售玩具、香烟;不得售卖加工烤肠及自制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严管校园商超商品销售价格。校园商超售卖商品应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制度。自营商超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核定售卖商品价格;采取外包经营的校园商超,学校应与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商品售卖价格须明显低于本地大型商超同类同品同质商品售价,确保“零租赁”、免收管理费政策切实惠及师生。学校应按月公示校园商超商品销售清单,并组织财务核算;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将校园商超经营纳入内部审计范围,也可委托审计机关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每学年不少于1次。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校园商超作为谋利或变相谋利渠道。

对校园商超要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各校要将校园商超纳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共同参与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督查范围,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园商超进货环节及售卖商品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校园商超落实公益属性,依法依规经营。

要把校园商超纳入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并定期向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充分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各校要将校园商超纳入春、秋季校园食品安全自查重点内容,主动接受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自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未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胡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