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630播报
近日,赣县区白鹭湾小区的业主任女士向《阳光热线》栏目反映,前段时间下暴雨,她收到物业通知要把汽车从地下车库挪到地面停车场,可挪好车的第二天下午,任女士就发现车尾两个漆面被剐蹭了
赣县区白鹭湾小区业主 任女士:
7月26日下暴雨,早上物业公司的人叫我们把车从地下车库开出来,开到地面车位,到28日下午两点多,我们去开车,看到车身漆面被刮掉了,刮得好厉害,后面车尾两个面,漆面都被刮掉了。
随后,任女士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
赣县区白鹭湾小区业主 任女士:
物业他们叫我报警,民警叫物业提供视频,物业只有27日的视频,就没有28日的视频,27日看到的是车没被剐蹭,那就是28日刮掉的,他们物业又没有视频提供,他们又推脱说会查,查到现在也还没回复,我找了五六次物业,就没有下文。
那么,7月28日车身被刮当天的公共视频为何调取不了呢?根据物业公司给任女士的说法,是由于当时的电路故障导致的。
赣县区白鹭湾小区业主 任女士:
他(物业)说是因为那几天下暴雨,电路什么烧掉了,就没有拍到28日的画面,所以拍不到是谁刮掉的,找不到肇事者。我问了一下修车那里说要大概千把块钱,物业就说他们也没办法。这不是霸王条款吗?而且我们住在小区还交了物业费,地下车库我们也出了钱,你叫我们开车出来,刮掉了漆面,你们物业肯定有责任。
记者通过任女士提供的电话,找到小区物业了解情况。
物业工作人员:车是在地面上被剐蹭的是吗?针对业主车辆,地面上停车我们没有收取费用,车库有一个车位管理费。
记者:那像这位业主的这种情况,物业就不担责是吗?
物业:额,这个......
针对任女士遇到的这一情况,江西南芳(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丹平表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江西南芳(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丹平:
本案中,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得看它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应以物业应履行的物业服务内容为限,不应随意扩大。
约定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公共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清扫保洁、绿地养护、物业装饰装修,车辆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合同约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针对小区内监控设备因电故障导致无法取证,找不到肇事行为人的情况,法律层面作何解读?
江西南芳(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丹平:
针对小区内监控设备电路故障导致调取证据失败的问题,小区建设之初规划安装了监控设施,正常的监控运行维护这部分责任应归咎于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链接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