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卖淫嫖娼 南昌新建警方抓获4人

涉嫌卖淫嫖娼 南昌新建警方抓获4人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为持续净化社会风气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南昌市新建公安分局重拳打击

卖淫嫖娼等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消除社会危害

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近日

治安大队民警对重点场所进行检查时

发现有人涉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民警随即开展工作

经线索排查、蹲点守候

遂在一足浴按摩店内

将2名涉嫌卖淫嫖娼的嫌疑人抓获

目前

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行政拘留

无独有偶

数日前

长堎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

某酒店内疑似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民警立即对该酒店进行突击检查

当场抓获2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

涉嫌卖淫嫖娼 南昌新建警方抓获4人

目前

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行政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南昌新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