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银行连收10张罚单合计超200万元 涉虚假转让不良资产等多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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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连收10张罚单合计超200万元 涉虚假转让不良资产等多项违规

7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公开多张行政处罚信息表,其中涉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罚单共有10张,涉及虚假转让不良资产、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等多项违规,合计获罚213万元。其中:

赣州银行开发区支行因违规办理按揭贷款用于偿还本行不良贷款,被罚款30万元;时任开发区支行行长郭云倩被警告,处6万元罚款。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转让不良资产,被罚款50万元;时任该行副行长张春秀被警告,处8万元罚款。

赣州银行大余支行因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被罚款30万元;时任大余支行行长肖潇雨被警告,处6万元罚款。

赣州银行南昌分行因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被罚款30万元;时任南昌分行营业部主任郭治成被警告,处6万元罚款。

赣州银行南昌分行因虚假转让不良资产,被罚款40万元;时任南昌分行行长廖银被警告,处7万元罚款。

处罚信息显示,廖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处罚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天眼查显示,赣州银行成立于2001年,位于赣州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91235.6653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91235.6653万人民币,董监高人员共16人。

天眼查大数据分析,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包括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物产三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股58.19%、0.21%。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开庭公告78条,立案信息40条。

来源:综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金融界、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