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实行“房票”安置政策 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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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实行“房票”安置政策 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至100万元

来源: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钟良摄影报道:7月31日,记者从《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获悉,九江将于近期推出1000张购房优惠券,优惠金额为所购房款总额的10%;同时,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一律暂时停止新建安置房,实行“房票”安置。另外,上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职工缴存家庭、单职工缴存家庭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100万元/户、60万元/户。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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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1000张购房优惠券

在此次《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推出了1000张购房优惠券,将按商品房提交网签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先签先得,签完为止,优惠金额为所购房款总额的10%(分别由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自愿原则,自主报名参加,做出保交房承诺后,参与的企业和项目将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对外公示。

为方便购房人参与,住建部门对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购房人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在商品住房合同正式签订时以电子券形式自动生成,网签合同中将会实时显示购房优惠券的编号和优惠金额。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购房优惠券只针对中心城区(不含柴桑区),各县(市)和柴桑区在财力允许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或自主出台相应的政策;此次购房优惠券只能在经市住建部门公示的房地产项目中使用,且不能用于交纳定金和首付款;活动时间。从2024年8月15日上午9点开始,至1000张优惠券发放完毕或12月31日结束。

实行“房票”安置政策

在此次《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推出了“房票”安置政策。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一律暂时停止新建安置房,实行“房票”安置。

“房票”为货币安置的补充形式,其票面总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包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房票购房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额,仍按原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房票”的最高奖励为该房票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其中最高5%由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以开具房票时间至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分4个阶段递减(即持有者6个月以内买房的奖励20%,6个月至9个月奖励16%,9个月至12个月奖励12%,超过12个月没有奖励)。

“房票”实行实名制,只能购买新建商品房,初始持有人为房屋被征收人。“房票”允许转让一次,转让时应到“房票”发放单位,即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票”不找零,一张房票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同一项目多套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

与“购房优惠券”一样,参与活动的房地产企业本着自愿原则,自主报名参加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后,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对外公示。

上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在此次《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上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当前在九江市中心城区(含柴桑区)购房的,夫妻双职工缴存家庭、单职工缴存家庭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100万元/户、60万元/户;这次优化后,又将在本市各县(市)购房的,夫妻双职工缴存家庭、单职工缴存家庭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60万元/户、40万元/户;对于多孩、优秀基础及以上人才,还有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的最高额度再上调20%。有效减轻购房家庭住房贷款负担。

另外,推进公积金灵活使用。全面实行“既提又贷”政策,职工只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就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首付款,提取支付后,账户内有留存仍然可按15倍的基数可继续申请贷款,额度不受提取金额影响。例如:职工夫妻双方账户内余额30万元,提取26万元交首付或购房款后,账户留存4万元,按15倍计算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仍可继续提取用于每月对冲还贷或提前还款,账户余额满5000元还可不限次数提前还款并随时通过手机线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