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薅羊毛!万安一男子2个月盯着一家店铺偷了40余次

现实版薅羊毛!万安一男子2个月盯着一家店铺偷了40余次

看见店铺看管不严

有人心生了“贪小便宜”的念头

正当窃喜以后可以靠这“手艺”

省下一大笔钱时

警察找上了门

7月22日

万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

成功抓获一名

2个月盗窃40余次的犯罪嫌疑人

并为群众积极挽损

赢得了点赞

案件回顾

7月20日

万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

接到辖区某店铺老板报案称

店铺内的槟榔、饮料数目异常

疑似被盗,价值500余元

接到报警后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

通过调取监控、走访摸排

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

经分析研判

民警快速锁定韩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监控画面拍下男子盗窃全过程

▲监控画面拍下男子盗窃全过程

经查

2024年5月至7月初

犯罪嫌疑人韩某

四十余次来到该店铺实施盗窃

每次都是趁店主不注意

偷偷从槟榔货架或收银台上

偷取两包不等藏在口袋里

另外再拿一包槟榔去付钱

成功贪得“付一得三”的小便宜

在此期间

韩某曾趁店内购物人员多

店主收银忙碌期间

偷偷溜到该商铺隔壁

放置货品的仓库

分三次盗窃了

一箱矿泉水和二箱饮料

▲韩某指认盗窃现场

▲韩某指认盗窃现场

在充分掌握证据后

民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从心理攻势到以案说法

对韩某展开归劝

最终,在民警不懈努力地劝说下

韩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前来

认罪认罚

对其盗窃该店铺的行为

供认不讳

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

目前

韩某因涉嫌盗窃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