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赃物手机1200余部,非法获利6万余元!全南百余名大学生旁听庭审

出售赃物手机1200余部,非法获利6万余元!全南百余名大学生旁听庭审

7月25日,由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团县委组织一百余名全南籍大学生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上家出售给其的某品牌手机是非法获得的赃物,仍然帮助上家提取并售卖该手机。经查,周某某帮上家非法转移、售卖手机1200余部、非法获利6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的某品牌手机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转移、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机关对涉案人员、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周某某作了最后陈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旁听席

在此次庭审中,在场旁听的大学生不仅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与公正,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帮助他人转移、售卖非法赃物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庭上,法律条文不再是书本上冷冰冰的文字,而是化作了活生生的案例,让他们更加直观地理解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检察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