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公布典型案例:一牙科诊所无证行医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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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公布典型案例:一牙科诊所无证行医被罚1万元

来源:健康莲花

为落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持续推进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纠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县卫健委决定集中曝光2起典型案例,以达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目的。

案例一:

某个体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0日,我委卫生监督员在莲花县坊楼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一个体诊所诊室内使用黑色垃圾袋和黑色垃圾桶盛装医疗废物。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委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19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避免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淆、遗失而造成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案例二:

某牙科诊所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9日,我委卫生监督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一门面的招牌上印有“某某口腔诊所”字样。我委卫生监督员立即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工作人员谭某正在为患者进行口腔治疗,门诊工作日志记录有6名患者在该诊所进行过口腔治疗,并有收费票据,经核查该场所不能出示《诊所备案凭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委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诊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人民群众在就医时需了解个体诊所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以保障自身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