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南昌这4家物流企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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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南昌这4家物流企业被处罚

来源:南昌县发布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通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南昌旺*物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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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4年7月16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昌旺*物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经调查,该公司有工作人员140人,公司法人陈*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陈**接受了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并承认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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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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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1项第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南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南昌旺*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的处罚决定。

案例2:南昌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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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4年7月18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昌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经调查,南昌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有危险品驾驶员和押运员共70人,2024年2月2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际参加人数69人,王*娜1人未参加培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危*、王*娜现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承认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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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时,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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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0项第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南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南昌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处罚决定。

案例3:南昌隆*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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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4年7月18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昌隆*物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经调查,南昌隆*物流有限公司有从业人员20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刘*伟,没有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刘*伟现场接受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承认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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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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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9项第一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南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南昌隆*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的处罚决定。

案例4:南昌华*物流有限公司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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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4年7月23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南昌华*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华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承认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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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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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的:(二)未明确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信息档案的。南昌县交通运输局对南昌华*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南昌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