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批典型案例曝光 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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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批典型案例曝光 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有力震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整治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现将5起打击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件曝光如下:

案例一:黄某某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2024年6月,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湘东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在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泉塘村某民宅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经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身份待核实),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为牟取利益,商议合伙制作爆竹,在犯罪嫌疑人李启和的介绍下,租赁犯罪嫌疑人王高发位于湘东区湘东镇泉塘村的老房子和养猪场,联系犯罪嫌疑人吴建五、周华山使用高锰酸钾、硫磺、硝酸钡、合金粉、固引剂等制造疑似烟火药,之后将疑似烟火药的物品加工成“西炮”鞭炮、“大地花开”烟花,其中代曾宽生加工“西炮”鞭炮2600盘,非法获利15600元。2024年6月6日,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烟火药180余公斤、生产爆竹设备二台。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二:黄某某、魏某危险作业案

2024年7月12日,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根据线索研判,在进贤县民和镇白果村委会刘王村姜某某家地下室查获一特大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扣烟花2483箱、爆竹223件。经查,黄某某、魏某等2人于今年5月1日从姜某某手中租用其家地下室,专门用于储存烟花爆竹。姜某某在明知是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然将地下室出租给黄某某和魏某使用。黄某某和魏某将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民宅地下室内,且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二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三: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4年6月28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开展入户宣传时接群众举报,民警在一处自建房内查获烟花爆竹1400余件。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原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2019年其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仍然通过原有的渠道向生产厂家、批发企业违法购买大量烟花爆竹,通过普通货车自提运至其自建房中非法储存及非法销售,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企业违法违规线索已移送相关部门另案处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或零售的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由有关部门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徐某某危险作业案

2024年7月12日,上饶市万年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为万年县梓埠镇烟花爆竹零售店业主。经营中,徐某亮为降低成本、扩大经营、追求利益,通过网上搜索的方式,从湖南的3家生产厂家处非法购买约30万元的烟花爆竹,分三处非法储存在住宅小区以及自建房内。随后,其在万年县各乡镇非法运输,自行零售或违规卖给其他批发部、食杂店。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五:王某某违规运输烟花爆竹案

2024年7月23日16时,江西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直属四分局第四大队执勤民警在修大高速公路三兴收费站开展烟花爆竹违法整治行动时发现,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许可事项违规运输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驾驶赣籍重型厢式货车装载1800箱烟花从宜春市万载县出发,准备运往安徽省芜湖市,运输车辆未悬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在修大高速三兴收费站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江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