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是雇佣者的法律义务
无故拖欠劳动者薪酬
案情回顾
2023年
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先后招聘陈某、覃某等员工来公司上班。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
该公司前后累计拖欠员工工资共12.7万余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先后收到政府装修补贴款73万元、售卖空调款10万元及部分交易款,均被黄某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未予支付员工工资。
2024年2月1日
万安县人社局调查后,向江西某公司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但该公司未予支付。
2024年2月中下旬
万安县人社局先后通过微信、短信方式责令黄某支付劳动报酬、提交整改报告、通知法定代表人前来处理等,黄某未予支付且未配合处理。
法院审理
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切莫触碰法律“高压线”。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在追索劳动报酬不成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综合万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