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被罚款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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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被罚款22.5万元

来源: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被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22万5000元整。

据公告内容,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第九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细化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2023年1月10日左右,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将147车共计约1300-1600吨商砼混凝土回料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陈大权处理,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向陈大权支付了28017元费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2024年2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蓉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6月8日,你公司已完成《公开道歉承诺》。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鉴于你公司已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六条,以及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细化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万5000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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