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82件烟花238封爆竹 永丰一超市老板被行政拘留

非法储存82件烟花238封爆竹 永丰一超市老板被行政拘留

近日

永丰县公安局恩江派出所

联合县应急管理局

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将违法人员戴某抓获归案

82件烟花、238封爆竹

全部被依法扣押

6月28日,恩江派出所民警对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生产、储存场所摸排走访过程中发现,位于恩江镇大园村某副食品店仓库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该仓库内非法存储烟花82件,爆竹238封。民警随即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戴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在派出所,戴某对自己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据戴某交代,她在恩江镇经营一家小超市,主要售卖烟酒和牛奶,并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今年年初,她觉得烟花爆竹利润高,开始卖烟花爆竹,并租下一栋空闲的房子用作仓库。

目前,戴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危害性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