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幸福余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自2023年出台一系列助企惠企举措以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柔性执法”制度体系,深入推进“首违轻微免罚”工作走深走实,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保护中小微企业避免“小过重罚”影响生存和发展,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第二批首违轻微免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经营超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11日,高新区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有一款“沙嗲”素牛肉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20230203,贮存条件: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数量:3包。截至现场检查之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保质期。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超市面积约80平方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当事人采购上述沙嗲素牛肉预包装食品能够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和采购票据,证明食品来源合法,购进价格:0.65元/包,销售价格:1元/包,购进数量:20包,已销售过期食品1包(投诉举报人购买),已扣押3包,货值金额共计4元,违法所得合计1元。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西省执法办案管理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性质(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符合初次违法情节。且本案当事人经营涉案过期预包装食品的品种数量少,超期时间短,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视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鹰潭市月湖区某某百货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15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百货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一款柘城好好医疗器械厂生产的“诺宁牌”创可贴标注商品条码:6942249722227,生产日期:20220215。执法人员通过“条码追溯”系统查询到该条码信息为东阳市诺康医药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且该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11年6月1日注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商品进行立案调查。又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创可贴50盒,进货单价是1.2元/盒,销售单价是2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00元,获利合计26.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本案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下架商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可视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西省执法办案管理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性质(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符合初次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商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鹰潭市信江新区某干洗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信江新区某干洗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招及店内装修装饰使用“UCC国际洗衣”字样,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授权证明材料,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持有“UCC国际洗衣”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733231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7类):家具保养; 洗衣店服务; 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 修补衣服; 清洗衣服; 熨衣服; 干洗; 服装翻新; 洗烫衣服; 修鞋,有效期至2031年02月27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持有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与商标合法持有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UCC国际洗衣”品牌加盟合同,授权在本地区使用“UCC国际洗衣”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店内经营装饰装潢广告等。加盟合同为一年一签,授权期限为2022年10月28日始至2023年10月27日止(授权店号18663)。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没有续签品牌加盟合同,也没有及时拆除含有“UCC国际洗衣”的店招及店内装潢装饰,也不再以“UCC国际洗衣”品牌加盟商的名义对外拓展业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西省执法办案管理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性质(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符合初次违法情节;当事人在“UCC国际洗衣”商标品牌加盟合同终止后,仅对原有客户提供合同内约定洗衣服务,并在执法人员接入调查后立即拆除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店招及店内装潢装饰,及时消除或减轻了社会影响,可视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 鹰潭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