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上饶政法之声
飞鸟翔集,鱼跃水面,是鄱阳县鸦鹊湖省级湿地公园的生动写照。该湿地地处鄱阳湖湖畔,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景色秀丽、候鸟云集、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尤其在冬日,成千上万只候鸟在此觅食、歇脚,有些人为一时口腹之欲,到此非法捕猎。
近日,鄱阳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狩猎湿地野生鸟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
2024年1月2日,为了寻求刺激,想吃点野味,被告人郭某尧邀约被告人熊某鹏到鄱阳湖湿地狩猎野生动物,熊某鹏又邀约其堂弟熊某有一同前往。 当晚,三被告人驱车从南昌来到鄱阳县境内的鸦鹊湖乡湿地范围内实施非法狩猎犯罪。
三人分工合作,由熊某鹏开车,郭某尧在汽车后座使用热成像仪搜寻野生动物目标,并在发现目标后使用气枪射杀,由熊某有下车捡拾被猎杀动物体,三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三人共计猎杀野生动物33只,其中有华南兔20只、环颈雉5只、斑嘴鸭2只、山斑鸠4只,还有珍贵野生动物红隼2只。
华南兔、环颈雉、斑嘴鸭、山斑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红隼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经鉴定2只红隼经济价值为30000元。
鄱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尧、熊某鹏、熊某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隼2只,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量刑情节,三被告人也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认定被告人郭某尧、熊某鹏、熊某有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郭某尧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熊某鹏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熊某有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来源: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