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江西
江西 > 产经 > 正文

赣州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大江网

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护农安”“促规范”四个主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三品一特”、检验检测、民生计量、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侵权假冒、价格欺诈等15大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2月2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的台式培养箱6台、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IVF培养室内有6台台式培养箱产品标签标示的失效日期和《用户手册》标注的使用期限不一致。经查,当事人进货验收时发现上述台式培养箱产品标签与《用户手册》《声明》等关于使用期限描述不一致,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核对确认,将产品标签标示的“失效日期”视为“使用期限”,在超过实际使用期限后仍继续用于胚胎培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仍继续使用,反映出使用单位管理中的漏洞。本案警示广大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器械规范化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南县某商贸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货责任案

2024年1月11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县某商贸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货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根据多起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全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全南县某商贸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顾客存货单”中印有“产品一经寄存,不得办理退货”的内容。经查,当事人自经营该店以来,共签订“顾客存货单”10张(先行收取全部货款),延续使用前经营者签订的“顾客存货单”67张,货值金额2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规避自身责任,在订立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设置不公平内容和霸王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单方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于都某副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31日,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都某副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0件、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3日,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于都某副食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经营的某品牌白酒的购进凭证和供货者具体信息。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品牌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购进数量301件,违法经营额306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本案的查处净化了酒类市场秩序,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美容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案

2023年12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美容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南康区某美容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提供的“预订金9.9元,素颜眉到付340原价1388元,粉妆眉到付540原价1688元”服务项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当事人宣称的上述项目无历史成交记录,为当事人虚构的被比较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对虚构原价获利抱有侥幸心理的商家,警示商家守法诚信经营。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擦亮双眼,不要被商家的促销手段和噱头迷惑,要理性、科学消费。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3月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赣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两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11月。经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两台在用电梯均未申请定期检验,未取得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检查、排除设备安全隐患的重要环节,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办督促了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南某公司对检验检测的车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3年12月19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某公司对检验检测的车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全市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线索问题通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全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抽查多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员未签名。2.抽查的车辆中有3辆存在未见底盘动态检验开始、结束视频,未对轮胎花纹深度进行测量,车辆对称部位高度差测量不规范的情况;抽查的车辆中有1辆未对车辆栏板高度进行测量。3.未能提供2023年度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期间核查计划、结果质量控制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记录、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有利于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树牢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为坚决打击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消费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南县某液化气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12月1日,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南县某液化气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3日,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复查工作中,发现一中学门口餐饮店内4瓶液化气经扫码溯源后流转轨迹存疑。经查,以上4瓶液化气瓶非定南县某液化气供应站(以下简称“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当事人完成充装后送至上述餐饮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提高气瓶充装单位自律意识,规范充装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纸箱厂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南康甜柚”注册商标标识纸箱案

2024年3月11日,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纸箱厂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南康甜柚”注册商标标识纸箱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南康区某纸箱厂(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大余县实际经营地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从水果市场商户处以3.2元/个的价格采购标示有“南康甜柚”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共600个,而后以3.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赣州某商行。上述纸箱经商标持有人辨认,属伪造、擅自制造的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查验商品的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是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了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4年3月12日,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会昌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具、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7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会昌县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批次产品“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具,以38元/具的价格销售7具,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该批次灭火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通报至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溯源处理。

灭火器作为消防器材,在发生火灾时,是逃生自救的“保护伞”。灭火器的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为做好消防产品整治、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五金商贸中心销售不合格安全帽案

2024年3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五金商贸中心销售不合格安全帽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安全帽3顶、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60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南康区某五金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安全帽经抽样检验,质量、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批次型号安全帽15顶,已销售9顶,被抽样检验3顶,备样3顶,上述安全帽进购单价9元/顶,销售单价15元/顶,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7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线索信息移送至安全帽产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溯源处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要防线,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使用劣质安全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了以营利为目的、不顾人民群众安全的不法经营者,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