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边角料”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20多万 “内鬼”廖某某获刑

把公司“边角料”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20多万 “内鬼”廖某某获刑

古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有些人因一时贪念

竟耍起“小聪明”

将公司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边角料”据为己有

长期、多次搬回家再售卖

妄图“瞒天过海”

殊不知已渐渐滑入深渊...

案情回顾

赣州上犹某公司主营生产镨钕金属,为提高生产效率,分了电解工和电解辅工两种工种。电解工负责将原料放入熔炉,通过电解产生镨钕金属液体,再将金属液体倒入模具;电解辅工则负责在车间的剥离室内将凝固冷却的镨钕金属脱模,清理产品表面熔盐,再将初产品所包裹、附着的“边角料”镨钕金属进行剥离下来,对剥离后的合格镨钕金属进行包边,打上炉子编号和日期,剥离下来的“边角料”镨钕金属由电解辅工放在剥离室固定存放区域,供电解工在后续工作中进行重熔回炉。

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3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其作为电解工的职务便利,将溢出或者剥离下来的“边角料”镨钕金属藏在自己鞋内带出厂区;2022年10月4日之后,被告人廖某某的工种调整为电解辅工,在上班期间偷偷将剥离下来的“边角料”镨钕金属带至厕所后丢出窗外,再在下班后翻墙进入厂区,在厕所外面将其之前丢出的“边角料”镨钕金属带回家,累计20余次。而后,廖某某将带出的“边角料”镨钕金属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交易金额共计261570元。同年12月3日,廖某某在生产车间被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岗位职务上的便利,秘密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后予以售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来 源: 上犹县人民法院、赣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