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一网民散布“新冠疫情大爆发”谣言 被依法处罚

湖口县一网民散布“新冠疫情大爆发”谣言 被依法处罚

疫情又来了?

南京禄口新冠疫情相当于

武汉海鲜市场?

上千人被医学隔离?

谣言之源

2024年3月13日,湖口县居民王某某在未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声称南京市江宁禄口地区新冠疫情大爆发,国务院派专家进驻,4000人被紧急转往扬州、镇江医学隔离,此次病毒强于武汉,不久便会层层加码。致使该信息在网络上扩散,煽动舆论,人心惶惶,造成不良影响。

湖口县一网民散布“新冠疫情大爆发”谣言 被依法处罚

谣言之解

湖口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得知此事后立即联合湖口县公安局双钟派出所对该信息内容进行甄别,并发函至南京市相关部门核实求证。经南京市相关部门发函证实,该信息系虚假谣言信息。

谣言之果

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造谣成本低,博取的流量却高。但网络世界终究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随意发表言论、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将自食其果。目前,王某某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已被湖口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散布网络谣言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湖口县公安局将持续落实

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专项行动部署要求

全力净化网络环境

依法打击网络谣言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