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崇仁发布
长夜漫漫
有人在睡眠
有人在思念
有人却打开了微信附近的人“找乐子”
没想到还真约到了人!
3月26日晚
广昌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
特巡警民警李贞集结精干警力
在广昌县城区某宾馆成功查获一起卖淫嫖娼案
经民警当场询问
刘某(化名)是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
添加同城王某(化名)为好友
并与王某进行非法性交易
违法行为人刘某、王某
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王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色”字头上一把刀
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
请广大群众珍惜美好生活
自觉抵制卖淫嫖娼
一旦发现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