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江西法院
食品安全
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
某些不法商家为牟取私利
竟非法销售
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取私利,租用民房为生产窝点,将购得的性保健半成品加工为成品或将“西地那非”非法添加到制作的性保健品中,再通过物流售卖给下线买家。经查,李某生产、销售性保健品1014157元,非法获利42000元。
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在明知钟某甲(另案处理)生产、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性保健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生产。
被告人钟某乙使用微信与下线买家谈妥包装样式、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再负责生产制作非法性保健品包装盒,并由被告人蒙某某进行加工印刷,又由被告人肖某进行加工模切。
被告人邹某某经营一家名烟名酒香料店,却多次在上线李某、钟某甲处购入明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并销售给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再在其店内非法销售。
法院审理
修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李某等10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判处其他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七千元至九万元不等罚金;禁止邓某某等九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相关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限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42471元,并责令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西地那非”系处方药
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不当服用可能引发
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
也可能
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
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综合修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