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超市花10元买到过期食品 商家赔偿1000元

男子在超市花10元买到过期食品 商家赔偿1000元

男子在超市购买酱料

回家发现竟然过期了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3日,阿亮在会昌某超市购买了一包“红烧肉酱料包”,价格10元。外包装标明: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2月8日。阿亮回家后发现所购商品已过保质期,便向该超市老板阿强索赔。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阿强承认阿亮告所购的酱料包是该超市出售,但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阿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阿亮提供的购物小票付款凭证、商品实物可以认定涉案食品系由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阿亮请求阿强退还其货款10元,并赔偿10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

食品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对所销售的食品负有注意义务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综合会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