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昭萍时刻
近期,萍乡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以投资广告机回租运营为噱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件中,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购买广告机回租定期返利的方式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拉揽顾客、街头宣传等途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70余人存款金额400余万元。经萍乡市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警钟长鸣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断增强,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具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等特点,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互联网经济、房地产建设等新兴或传统项目为假象,通过口口相传,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
萍乡检察在此提醒:积蓄得来实不易,非法集资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