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鹰潭发布
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情况,并通报了5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桂某水诈骗案
——以帮助申请廉租房为诱惑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桂某水得知陆某某、金某1、于某某、金某2想要在鹰潭市余江区申请廉租房,便虚构事实,表示自己认识相关领导,可以帮助办理廉租房相关事宜,并以需要请吃饭、过户、办理房产证为由,分别骗取陆某某、金某1、金某2、于某某2.7万元、1.21万元、3.8万元、1.7万元,共计9.41万元,其中陆某某、金某1系老年人。被告人桂某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四被害人全部钱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他人财物9.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警惕性低、防范意识弱、辨别能力不强等特点,谎称可以帮助申请廉租房,以需要请吃饭、过户等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提醒老年朋友,要提高自身警惕和辨别能力,如需了解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政策,应到有关部门详细了解、咨询,不要轻信他人承诺,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二:王某生招摇撞骗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造养老政策,骗取老年人养老钱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生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和被害人吴大爷(76岁)套近乎,谎称是吴大爷所在村委会书记的儿子,编造“国家现在有政策,老年人可领取几千元的养老补贴”谎言。吴大爷信以为真,分两次总共给了王某生好处费1500余元,托其帮忙办理养老补贴。王某生拿到钱之后,以去办事为由逃之夭夭。王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需要国家补贴的心理,编造“养老补贴”政策,达到诈骗目的。本案提醒老年群体要学会见招拆招,遇到提出“帮忙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保持警戒心理,多留个心眼,遇事和子女多商量,共同守护好“养老钱”。
案例三:王某金诈骗案
——“男扮女装”以谈恋爱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份,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被告人王某金(男性,微信注册为女性身份)为好友,二人开始经常聊天,之后王某金以和李某某谈恋爱的名义,编造各种理由向其索要钱财。李某某多次以“520”“999”“1314”为金额向王某金转账,向王某金示爱。从2016年8月开始至2019年3月期间,李某某向王某金共计转款9万余元,后李某某要求见面或者退还钱款,王某金一直拒不退还并更换了联系方式。后被告人王某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其家属退赔了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利用“网恋”实施诈骗的伎俩虽已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人中招。本案被告人系一名男性,其将自己微信账号注册为女性用户,并通过“男扮女装”的方式与被害人在网上谈恋爱,由此骗取被害人钱款。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在网络虚拟世界,对人对事要保持警惕,不可轻信,“网恋有风险,交友需谨慎”。
案例四: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为诈骗集团转移犯罪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明知其将要转账的资金系犯罪资金,为牟利,仍以本人名义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等9张银行卡,在赌博网站以完成网站“任务”的形式帮助接收来历不明资金并转账。经查,刘某某、余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中的4999元、3000元分别经张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转出。经核查,张某上述涉案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500万余元。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资金,仍使用本人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并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支付结算资金中的7999元经查证属实,其余资金未经查证属实,故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认定为7999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会将赃款分成多笔,通过银行卡、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把赃款洗白、稀释成正常资金,最终回到犯罪分子手中,增加公安机关追查难度。本案被告人为了谋利,通过银行账户收取来历不明的资金后转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根据查证的数额,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警示大家,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案例五:裴某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终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裴某林看见有人在广场摆摊称银行卡能换米、油,裴某林上前咨询后,对方给了裴某林4袋米、4桶食用油,并要求裴某林提供银行卡。裴某林同意,后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将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银行密码一并交给对方使用,对方使用一段时间后,裴某林发现该银行卡资金交易频繁且流水过大,于是将该银行卡挂失并补办了一张银行卡。2021年1月,对方通过聊天软件联系裴某林叫其再将银行卡账号、密码给他使用,裴某林要求对方给予好处费,对方同意。之后裴某林将自己补办的银行卡账号、密码告诉对方,让对方使用,直至2021年7月该银行账户被冻结。2021年6月2日至6月3日,冯某某被电信诈骗3490元,其中3000元转入裴某林涉案银行账户。经核查,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裴某林涉案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流入资金共计360万余元。裴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缴了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一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涉及其中,还有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主动办理银行卡、电话卡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本案被告人即是如此,其第一次参与是为了米、油等副食品,后犯罪分子联系其,其主动要求对方给予好处费并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最终因触犯法律受到了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