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和风
泰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泰和县城区继续开展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减轻环卫工作者清扫负担,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22号令)、《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泰和县城区继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中心城区:北至泉南高速,南至滨江大道及赣江河界,西沿南圳路、澄江大道、上田大道、至105国道,东至京九铁路,总面积约为50平方公里;
(二)机关办公场所;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燃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亲属工作,带头执行禁燃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罚款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拘留。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场根据本通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禁限放区域及时间。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5325325(澄江派出所)/8636909(工业园区派出所) ,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将对直接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本通告内容如有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