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促进分级诊疗有序开展,南昌市对《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22>38号)中有关政策作出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新政策实施后,南昌市(含县、区)属、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急救就医、在省内其他设区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了异地安置及跨省转诊转院手续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跨省异地就医等涉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继续按60%比例执行。(张静 记者 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