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四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宜春有两起

江西公布四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宜春有两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四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全省应急管理“执法规范提升年”活动要求,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直管行业重点企业、易发生事故关键环节和重点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精准执法。现公布四起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3年8月4日,吉安市安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铁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铁矿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排水设施。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安福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矿和该矿主要负责人何某某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3年9月6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05甲类仓库存放二氯甲烷24桶、250kg/桶(限储存量1.5t),存放丁酮16桶、160kg/桶(限存储量0.3t)。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上饶德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施某某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7日,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花爆制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5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工房内粉碎后硫磺与粉碎后高钾混放;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吴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上述第一项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