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化工、危废……抚州通报8起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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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化工、危废……抚州通报8起环境违法案件

来源:江西环境

01

抚州市某化工企业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抚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其中pH数据多次出现超标后,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情况。

6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员工多次将废水总排口的pH探头拔出,对探头进行清洗后将探头浸泡在装有清水的塑料瓢中。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控平台数据与监控视频进一步分析后,发现上述操作前后,自动监测数据变化较大。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9.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启示意义

本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分析异常监测数据,突击检查现场,及时、精准地发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线索,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有力提高了执法效率。

02

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乐安县厚发园区1家企业正在加工、转运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馈的信息,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为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核查时,该公司正在加工一种灰黑色物质,对照该公司环评与竣工验收资料,上述物质与该公司原料、产品均不一致。鉴于举报反映该公司加工的物质为危险废物,为防止证据灭失和危废流失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疑似危废物质进行查封(扣押)。并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方对查封的灰黑色物质进行现场称重,经核算,合计总重量为435.38吨。

调查过程中,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赣东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司非法加工的灰黑色物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公司非法加工的灰黑色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48),危险特性(T)。

查处情况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8月25日,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启示意义

一是以点带面,深挖犯罪源头。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往往涉及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有效遏制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二是注重信访投诉,及时调查核实。有些环境违法行为手段越来越隐蔽,形式越来越多样,要把信访投诉作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金矿”,让老百姓充当“千里眼”“顺风耳”,打好污染防治的人民战争。

03

抚州市临川区雷某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接到临川区罗湖镇政府反映,该镇白米村某处有一个不明废物倾倒土坑,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核查,发现上述土坑表面被新土覆盖,部分覆盖土壤已被染成黑色,现场能闻到明显异味。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会同罗湖镇人民政府、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坑内倾倒的不明废物及其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共清理出混合固体废物76.47吨。并委托江西赣东司法鉴定中心对清理出的混合固体废物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上述混合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406-06),危险特性(T,I,R)。

经调查,涉案人员雷某雇请挖掘机在罗湖镇白米村横山(东昌高速旁)某处挖掘土坑后,分批将大量散发刺鼻性气味的黑色不明黏稠液体废物转运至上述挖好的土坑进行倾倒,并利用周边土壤进行覆盖。

查处情况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雷某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6月30日,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线索后,联合抚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雷某非法倾倒的不明废物开展溯源,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启示意义

一是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增进部门协作。案件办理初始阶段,涉案人员查找困难,证据容易灭失,单凭生态环境部门一己之力无法取证,必须充分运用公检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固定证据、溯清源头,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二是发挥基层力量,拓宽案件线索。该案涉案地点偏僻,只有通过平时积极宣传及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力量,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04

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某光伏发电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施工建设。

经调查询问,上述光伏项目施工场地内管桩顶部光伏组件的安装由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为方便在水体管桩顶部安装光伏组件,于2023年2月中旬先后从上饶、鹰潭等地购入了大量废铁桶用于搭建水面浮体平台。检查时,项目施工场地内水面有部分浮体平台已搭建好并下水作业,其余废铁桶则分散堆砌于岸边。

调查过程中,市支队组织项目施工方、东乡生态环境局、赣东司法鉴定中心对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工地现场收集、贮存的废铁桶进行分类清点,并委托赣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中2062个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经市监、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项目施工方对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铁桶进行称重,总重量为39.38吨。

查处情况

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21〕10号)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并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罚款200万元和20万元。

启示意义

随着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尤其是涉及对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处置的单位,更应当严格遵法、自觉守法。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处理危险废物。企业、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制作危废存放标识并分类存放,依法依规进行废物转存和处置,防止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05

抚州市宜黄县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纤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行监测报告中锅炉废气检测内容为天然气锅炉检测数据,但实际使用为生物质锅炉。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委托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该检测公司在未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5月17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将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相关线索移送至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

2023年6月14日,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对该检测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倒逼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内的环保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06

广昌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昌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检测机构监控视频、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和检测报告发现:该检测机构在对某轻型货车做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因汽车抖动滑落,插入车辆排气管的长度由40cm变成约10cm。

该检测机构在采样探头插入被检测车辆排气管长度不足40cm的情况下,仍然为上述测量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检测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污染“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真实情况。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存储数据发现线索、固定证据,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07

金溪县某石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0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金溪县某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执法人员发现:2022年12月24日,该公司通过生产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范围包括石材(石子、瓜子片)和石料(石板、石柱、石条、石桌、石桥)两条生产线。经核对,该公司已建设投产的生产设备有喂料机、地库、圆锥破碎机、振动筛网、规格分选输送带等,均为石材生产线,未发现石料切割机等石料生产线相关设备。该公司提供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范围与实际不符,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与《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8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生态环境部门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是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压实自主验收主体责任,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同时,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如实、客观地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服务,不能为了完善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更不能成为建设单位违法的帮手。

08

谢某某等4人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5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根据林业部门移送的有关线索,经现场勘察+高清无人机核查发现,谢某某等4人在华南虎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砍伐毛竹修建临时集材道,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谢某某等4人在华南虎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砍伐毛竹修建临时集材道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谢某某等4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更为重要的生态功能,依法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依法严厉惩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修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生态责任。在本案中,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草行政执法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林业部门联合执法,采用高清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固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证据,对新划转职能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