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新闻发布会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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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江西有声新闻发布厅第1002期:《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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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人大监察司法委联合召开《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新闻发布会。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陈友锦介绍《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有关情况。省法院副院长柯军,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万秀奇,省妇联一级巡视员肖晓兰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主持新闻发布会。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文颖 摄)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文颖 摄)

徐承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陈友锦先生,省法院副院长柯军先生,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万秀奇先生,省妇联一级巡视员肖晓兰女士,请他们介绍《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陈友锦先生作介绍。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陈友锦(文颖 摄)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陈友锦(文颖 摄)

陈友锦: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衷心感谢各位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高度关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今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决议》的有关情况作个简单介绍。

一、关于出台《决议》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强调“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近年来,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步入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轨道。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推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

该制度创设七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4份,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织起了法治“防护网”,有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实践中也发现,该制度贯彻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问题亟待解决。比如,部分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受到严重家庭暴力伤害时,羞于或怯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的当事人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存在,或者不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不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另外,家庭暴力举证和认定证据比较困难,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和执行环节存在一定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制度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专门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作出决议,对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推动各有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加大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干预和处置力度,共同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二是有利于依法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送达、执行行为,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办理水平,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反家暴意识和能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关于《决议》的主要内容

《决议》由导语和十条组成,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送达、执行等各环节,以及机制建设、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畅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渠道。为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得到法律保护,《决议》规定法院要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家庭中弱势群体,举证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决议》规定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或者签发律师调查令、委托相关机构和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收集;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要及时保存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决议》还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其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要及时干预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进一步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执行程序和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义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由于部分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抵触、轻视等态度,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得不到有效执行。为此,《决议》提出要完善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行政、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体系,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具体如何送达、执行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决议》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联、残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决议》强调,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注重释法明理,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决议》明确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决议》对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并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及时通报法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相关单位要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帮助受害人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

(三)进一步健全了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决议》提出,各地要落实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方联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实现法院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数据协同共享,共同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的法律监督,对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职责不力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决议》要求,法院要扎实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专业化建设,相对固定有家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办案人员归口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专家队伍,选聘一批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等辅助人员;总结推广实践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执能力和水平。《决议》明确,法院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共同帮助当事人修复婚姻家庭关系,遏制家庭暴力发生。《决议》强调,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大力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鼓励引导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时候,敢于运用法律手段,主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职责。《决议》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法院、民政部门、妇联等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有效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救助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等为申请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对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医疗机构要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并保存好相关病历资料,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我就先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承:

谢谢陈主任!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法治日报记者(文颖 摄)

法治日报记者(文颖 摄)

法治日报:

请问江西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作为省人大推动《决议》落实的具体承办部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监督措施?

陈友锦:省人大常委会对《决议》贯彻实施高度重视,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作为省人大推动落实的具体承办部门,将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努力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我省发挥出更大效用。

一是抓好学习贯彻。督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不断深化对反家庭暴力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深入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和《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是抓好落实整改。加强与省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同题共答、同向发力,持续跟进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回头看,确保审议意见和《决议》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三是抓好上下联动。加强对市县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指导,推动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决议》贯彻落实的良好局面。

江西日报记者(文颖 摄)

江西日报记者(文颖 摄)

江西日报:

据了解,近年来,江西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能否介绍下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省法院副院长柯军(文颖 摄)

省法院副院长柯军(文颖 摄)

柯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开展反家暴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一是坚持统筹推进,优化资源配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纳入全省法院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召开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座谈会和家事审判现场推进会,推动全省117家法院家事审判机构全覆盖,实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集中审理,激活“三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三师”(专业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及“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职能作用,做好风险排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教,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反家暴法施行以来,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4份,贵溪市法院“周淑琴工作室”发出全国法院首份家庭和睦劝诫书。

二是坚持多元共治,拓展协同格局。各级法院紧密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联合制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形成集宣传、咨询、预防、处置、援助为一体的反家暴工作网络。全省法院共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89份,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成立全省首家反家暴联动中心,联合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对涉家暴案件进行分级防控,分类管理。

三是坚持制度赋能,强化权益保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家事审判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家暴案件“立、审、执”有效衔接“绿色通道”,新余、抚州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后24小时内签发率达100%,南昌市高新区法院为残疾妇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同相关部门保障其拆迁补偿权益,入选全国法院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电台记者(文颖 摄)

江西电台记者(文颖 摄)

江西电台: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在反家暴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我省决议出台后,公安机关将如何落实?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万秀奇(文颖 摄)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万秀奇(文颖 摄)

万秀奇: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认真履职,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有力保障和维护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共处置家暴类警情6505起,下发家庭暴力告诫书1205份,治安处罚131人。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家庭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将家庭矛盾、婚恋纠纷等作为排查重点,上门入户开展排查化解,有针对性地调处化解,切实防范小问题引发大事端。尤其是对成因复杂、矛盾尖锐的婚姻家庭纠纷,会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组织调处。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快速处置家庭暴力警情,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和打击。协助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三是强化协同配合。加强与妇联、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派出所强化与各镇(处)、各村(居)委会的联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联等,健全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有效衔接。

新法治报记者(文颖 摄)

新法治报记者(文颖 摄)

新法治报:

请问省妇联在贯彻落实《决议》,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哪些举措?

省妇联一级巡视员肖晓兰(文颖 摄)

省妇联一级巡视员肖晓兰(文颖 摄)

肖晓兰: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能。近年来,省妇联在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和家庭暴力危机干预联动机制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决议》规定妇联组织有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干预、指导证据收集、定期回访、家庭教育指导等职责。省妇联将强化责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维权服务和救助帮扶力度。通过全省妇联信访窗口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妥善接处家暴求助,指导受家暴妇女收集证据,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引导受害妇女依法维护权益。在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依法履行代为申请的职责。对于家暴受害人请求调解家庭矛盾、制止暴力行为的, 及时上门,协调处置。

二是加大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力度。牵头做好全省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发挥好妇联执委、妇女“法律明白人”、巾帼志愿者等作用,了解排查家暴线索、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联动机制,帮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修复婚姻家庭关系,遏制家庭暴力发生。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持续开展“建设法治江西•巾帼在行动”活动,通过“妇联金牌快车走基层”、“送法到家”等线上线下普法形式,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学习宣传。加强妇联干部贯彻落实《决议》的学习培训,共同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

人民法院报记者(文颖 摄)

人民法院报记者(文颖 摄)

人民法院报:

请问江西法院将如何把此次决议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今后的工作当中?

柯军: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充分体现了对反家暴工作的高度重视。决议从充分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立、审、执全流程各主体行为职责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方面列出了10条具体举措,进一步明晰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操性,对进一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切实抓好学习领会,将学习贯彻决议内容作为法院干警,特别是家事法官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的重要举措,吃透把准精神实质,确保决议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二是切实抓好宣传引导,加快研究制定家暴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教育引导家暴受害人更好地运用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居民和基层工作人员反家暴能力水平,将反家暴工作延伸至诉前。

三是切实抓好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反家暴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内全覆盖,密切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力量与资源统筹、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共同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高效贯彻实施。

四是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健全家事审判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使用机制,完善家事审判辅助人员补充办法,确保家事审判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在现有家事案件归口审理基础上,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专人审理模式,提升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真正跑出公正与效率“加速度”。

徐承:

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