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南昌晚报
饮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近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吴跃强
鼓励社会组织和
志愿者参与水源保护
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和规划饮用水水源。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划分方案,指导推进保护区、准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定期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及周边环境状况,监测水源水质等工作。
本市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与饮用水水源有关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的事项及时处理和反馈。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从水源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护区标志设施建设、各级保护区禁止行为、地下水保护、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等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的保护。
南昌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确实因水源功能发生改变、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水量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禁止下列破坏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油库;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从事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联合执法检查
为破解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难题,条例从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人大监督、调查评估、巡查制度、执法联动、供水企业责任、水源水质监测、应急处置、公益诉讼等方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纳入有关考核评价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筛选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联合执法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赣江南昌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监督检查区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
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汇总、更新、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清单及其具体范围的;未按照规定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划分或者调整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排查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或者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及时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