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养老的名义向社会集资 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养老的名义向社会集资 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宜春日报

【案例】近日,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6月1日,为缓解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资金困难及兑付前期集资项目本息压力,在周某、卢某(均另案处理)的建议下,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决定开展老年旅游服务项目,委任以周某、卢某为首的集资团队为其开展对外集资业务。

该集资团队采取在人流集中地点散发宣传单、集中讲课、组织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模式为:公司与会员签订《合同书》,和会员约定其缴纳预定老年旅游宾馆费用,约定时间为一年、二年等。存款人可以领取利息,也可以到江西某某公司指定的温汤镇某假日酒店等地消费。

被告人易某与周某、卢某事先约定将集资款的28%作为团队的提成款,业务员提成款发放后,剩余的由周某、卢某自行处理。其中周某、柳某(均另案处理)先后担任老年旅游服务集资项目负责人。经江西永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老年旅游项目集资5776万余元,未兑付金额近4000万元。

法院根据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00万元。二、被告人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2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三、追缴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违法所得148396517.48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及被告人易某共同退赔。

【点评】本案中易某因公司经营困难,便借助该公司名义在温汤镇租赁一家宾馆部分楼层对外宣传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同时以给老年投资者利息为诱饵,欺骗老年人投资,该公司及易某的这种融资行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易义东 刘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