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高考期间不得价外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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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高考期间不得价外加价

来源:手机江西网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2023年高考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2023年高考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环境,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各经营者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杜绝违规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各宾馆酒店、餐饮、停车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

六、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检查,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对检查或投诉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罚,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