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实施 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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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实施 解读来了

来源:九江日报全媒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条例》,更好推进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本期专栏就《条例》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

制定背景: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当务之急

一直以来,九江市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目前,全市共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50多个,其中市级3个、县级14个、农村水源地140个,饮用水水源地的科学划定保障了全市居民供水的水质安全。近年来,九江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建设稳步推进,城镇人口不断增长,随之而来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公众水源保护意识不强、部分水源地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地方性法规,既是九江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切实为民办实事、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有力举措,对保障九江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制定相关条例工作列入2021∽2022年跨年度立法计划。

制定过程:广泛吸收各方合理意见建议

《条例》的制定工作主要经历了起草、初审、调研、集中修改、审议、表决六个环节。《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10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草案的议案。随后,市人大环资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开展座谈、讨论、赴各县(市、区)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等方式,提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帮助指导《条例》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四次研究,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22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履行各项法定程序:《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从计划立项、调研论证、修改审议全过程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调查研究,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网络、发函以及多次的深入调研,广泛收集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和基层部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症下药,力求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统战部首次召开地方立法专题协商座谈会,就《条例》适用范围、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征求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主要内容:明确“管什么”“谁来管”“如何管”

《条例》共33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划分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内容进行了规范。

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规划饮用水水源。目前,九江市的饮用水水源绝大部分为地表水,少量地下饮用水水源也正在逐步退出,并且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具有特殊性,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与地表饮用水水源不尽相同,因此未将地下饮用水水源列入适用范围。实践中,还存在着供水规模小于一千人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这些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多分布在广大偏远农村地区,数量多、规模小,建设和保护管理都是因地制宜,无法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因此,为了增强《条例》的针对性,明确仅适用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同时,将备用、应急和规划水源一并纳入适用范围,相同措施、同等对待,进一步强化保护力度。

划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条例》第三至五条中,对各方面责任主体进行了划分。其中: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领导、制定规划、考核评价、建立制度、经费保障等职责,乡镇(街道)则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做好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河长、湖长、林长做好水源保护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将保护区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三个层级,对不同分区,列举出禁止行为及保护措施,如一级保护区内,除了适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一般性的禁止行为,并明确禁止停靠船舶、游泳、垂钓、网箱养殖等行为,形成一级严于一级的递进式保护模式;完善保护工作机制,明确水源保护区巡查、水源安全评估、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等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应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造成的损失等方面为公益诉讼依法提供支持;细化周边环境管理,《条例》针对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交通运输、农业面源污染、上游水质等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道路截污收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限制农业种植养殖、水质达标出界等行为规范,并要求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规范应急事件处置,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应急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水源安全和饮用水供应,加大饮用水水源风险管理力度。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条例》严格根据上位法规定,分别对破坏保护设施、违法运输危化品、违反禁止性规定、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依法履职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