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胡茂星获刑十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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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胡茂星获刑十二年半

来源:新法治报

“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以权谋私,挪用涉粮资金为自己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粮农切身利益。我非常后悔,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我现在认罪认罚,希望组织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11月21日下午,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胡茂星挪用公款及受贿案在武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胡茂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地忏悔。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茂星利用担任市粮油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共计6780万元,造成涉粮专用资金面临重大风险;在资金使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57万余元,应当以挪用公款及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茂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给他人或个人使用;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及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胡茂星向企业老板等管理服务对象索贿,依法从重处罚;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部分挪用公款和受贿问题,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项情节,武宁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胡茂星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没收并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