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薛声军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薛声军 摄)

江西有声新闻发布厅第933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张圣泽发布《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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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召开《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圣泽介绍《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有关情况。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涂迎九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主持新闻发布会。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薛声军 摄)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薛声军 摄)

徐承: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圣泽先生,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先生,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先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涂迎九先生,请他们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先请张圣泽厅长作介绍。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圣泽(薛声军 摄)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圣泽(薛声军 摄)

张圣泽: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新闻界朋友们对全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感谢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对自然资源立法的支持和帮助。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位推动下,今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重要尝试。《条例》的出台标志我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在视察江西时,指出“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并多次强调要“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具体实践,是切实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必由之路。出台《条例》对于我们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提升我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采掘面大、历史悠久,矿业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过去长期粗放型发展,矿山企业普遍“重开采、轻修复”,导致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多。目前,我省有持证矿山2542座,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3923座、面积13.48万亩,其中废弃露天矿山10.50万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近年来,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都指出了我省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目前全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正处于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关键时期,亟需构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矿山生态修复制度,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

三是解决我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实践突出问题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在制度建设、开展专项行动、实施重大修复工程等方面,持续推动在采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要求,仍然存在矿山企业生态环保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市场化机制不活等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实施《条例》,将一些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其权威性、实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依法有力有效破解这些难题,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发展资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各方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厘清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具体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日常巡查与情况报告的责任。

二是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过程管理。《条例》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包括前期方案报批制度;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后期实行修复验收、后期管护制度。同时,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组织实施,包括公告历史遗留矿山目录,制定修复计划,明确修复方式,修复过程中利用土石料、临时使用土地、林地政策,竣工验收等。

三是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和程序、收益方式,明确了产权激励、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收益、碳汇交易、金融扶持等政策,助力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及公职人员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修复基金落实不到位、修复主体不依法履行管护责任等进行责任追究。

三、《条例》的特色亮点

第一,全国省级层面首次对矿山生态修复进行立法。我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综合改革“试验田”,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条例》,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第二,立法“小切口”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按照“小切口”立法要求,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要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实际管理需要几条就定几条。

第三,构建了企业主责、政府统筹、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压实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各方职责,并首次补充规定了非法开采行为人生态修复义务。过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没有明确规定。《条例》首次要求非法开采行为人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修复矿山,且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在全国率先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程序、激励政策予以法规明确,尤其是创新性地提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奖励机制,推动全省各地规范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提振市场信心。

《条例》12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了。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在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新闻单位积极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推进全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为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徐承:

谢谢张厅长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中新社提问(薛声军 摄)

中新社提问(薛声军 摄)

中新社: 

据了解,《条例》是全国首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能否介绍下《条例》的立法过程?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薛声军 摄)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薛声军 摄)

傅行家:

矿山生态修复事关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科学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1年5月-9月,省人大环资委将矿山生态修复作为重点调研内容,先后赴吉安、景德镇、新余、赣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矿山生态修复问题,不仅是保护问题,也是发展问题。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推进难,除矿山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外,地方也缺乏将废弃矿山“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财富的有效思路与方法。这就需要我们从法治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进一步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后续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相结合,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后续资源利用的“后半篇文章”。我们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将调研成果转化为立法成果,及时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补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回应民生关切。

省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加强立法全过程沟通协调,同心协力、紧密配合,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经征求意见、考察调研、审查修改,并反复论证研究,仅用半年多的时间就完成了法规制定工作,在全国率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方面省级地方性法规,成为我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使废弃矿山还原“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江西日报提问(薛声军 摄)

江西日报提问(薛声军 摄)

江西日报: 

江西省目前尚有13.48万亩历史遗留矿山待治理,修复任务较重,《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推动江西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薛声军 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薛声军 摄)

杨润华:

针对历史遗留矿山,《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首先,资金来源方面。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其中,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承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财政投入机制。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其次,组织实施和修复方式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目录,并根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制定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包括历史遗留矿山数量、分布情况、修复措施和方式、经费估算、完成时限等内容。《条例》明确历史遗留矿山可以采取自然恢复、工程治理、土地整治、转型利用等修复方式。最后,支持政策方面。《条例》规定在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符合规定的,先用于该修复工程,有剩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托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销售收入优先用于保障该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临时用地用林、绿色金融扶持等系列政策,支持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江西电台提问(薛声军 摄)

江西电台提问(薛声军 摄)

江西电台:

请问《条例》对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薛声军 摄)

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薛声军 摄)

凌云:

强化采矿权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压实采矿权人生态修复责任,是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关键。《条例》规定采矿权人的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采矿权人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具体规定包括:一是执行方案报批制度。在矿山建设前,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执行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在采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修复;三是执行修复验收制度。在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经县级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四是执行管护制度。修复验收合格后,要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

此外,为减轻后续矿山生态修复压力,《条例》从“源头”着手,要求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执行国家有关绿色矿山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定新建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条例》施行前未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要加强协商,通过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

江南都市报提问(薛声军 摄)

江南都市报提问(薛声军 摄)

江南都市报: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是《条例》的亮点重点,请问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的组织程序如何,有哪些支持社会资本的方式?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涂迎九(薛声军 摄)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涂迎九(薛声军 摄)

涂迎九:

我省作为经济后发省份,各地均面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条例》规定,社会资本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明确修复目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支持政策、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有两个以上社会意向投资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依法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

为了让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条例》规定: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并与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协议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支持社会资本对修复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按照规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进行交易;政府也可按规定批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其他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收益。此外,对于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

省政府网站提问(薛声军 摄)

省政府网站提问(薛声军 摄)

省政府网站: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出台后,请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就贯彻实施有哪些打算?

张圣泽:

《条例》对解决我省当前矿山生态修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条例》出台后,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全国人大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以及我省各大主流媒体都进行了宣传报道。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有力有效举措,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形式开展《条例》宣传和普及工作,通过召开培训会、为企业上门政策解读等方式,在市县自然资源等部门、矿山企业和人民群众中形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浓厚氛围。二是细化落实举措。压紧压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完成年度修复目标。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加强绿色矿山创建,持续推动《条例》落实落地落到位。三是释放政策红利。提升服务意识,协助社会资本用好用活市场化政策,支持12个试点县开展好市场化矿山生态修复试点,推进矿山修复与利用。四是凝聚部门合力。落实多部门协同合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矿山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强大合力,提升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法治化水平。

徐承:

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