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安一母子上坟祭祖,给逝者焚烧纸钱,不料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近70万元财产损失。近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案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经济损失476719.2元;判处被告人康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经济损失119179.8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8日13时许,邓某和儿子康某来到位于吉安县凤凰镇某村庄的祖坟上祭祖。祭祀期间,邓某用康某携带的打火机在祖坟旁边烧纸钱放鞭炮,将墓地旁边的杂草、芦苇引燃,虽经俩人用树枝灭火,但火势仍迅速蔓延,将废品收购站旁边的房屋、塑料废品、加工的半成品塑料及设备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厂房、存货、机械设备等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91099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因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火灾造成晏某存货损失564197元、机械设备损失 31702元,共计595899元。该损失主要是邓某的过失犯罪行为所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康某明知邓某野外用火,仍予以提供火源,对火灾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过错责任大小,本院确定被告人邓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康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火灾烧毁的房屋不属于原告晏某所有,晏某无权主张赔偿权利,故对晏某要求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