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宣称眼疾治疗被罚

“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宣称眼疾治疗被罚

本报记者 王文郁

医疗广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与消费者密切相关,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领域。《广告法》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但仍有部分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发布违法广告。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内容违法行为方面,包括大连老船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大连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老船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和宣称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800元。

经查,2021年5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海参广告内容包括“具有抗衰延寿、抑制肿瘤”“抑制心血管疾病”“药用价值”等文字,其广告内容含有虚假和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海参作为普通食品,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经查,2021年11月,当事人利用浙江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万相台发布了“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广告,内容含有“四位一体科学护眼,强壮晶体,明亮双目,自动寻找明目穴位,模拟针灸大师手法,刺激眼部经络……出现并发症视网膜脱落等”,涉及疾病治疗内容。全息视力仪是普通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介绍仪器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蒙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提示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警惕商家混淆视听、偷梁换柱的宣传用语,加强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涉及广告内容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情形等违法行为方面,包括抚顺市艾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辽阳宝石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12月8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顺市艾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经查,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印有:“德国等离子光靶向定位,不开刀、不手术、无创伤的微创方式”“精微分层、冰点微痛、脂肪配置、RF消融术”“微创自然恢复快”等用语,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辽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辽阳宝石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经查,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辽阳辽化医院发布标题为“今日秋分,来辽化医院贴敷‘秋分贴’啦!”的推文,内容含有“中药穴位贴敷,有利于扶助阳气,抵抗病邪,尤其是受风湿病、关节痛困扰的人群,可谓调节阴阳正当时”,内容涉及疾病名称、药物等。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卫健部门广告审查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布,并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应关注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强化常见医疗知识储备,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多元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