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万安公安
如今
汽车是人们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车主们享受着驾驶带来的乐趣
然而,众所周知
只有通过驾考才能获得驾驶资格
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偏偏就有人不守规则
打着“你付钱,我包过”的广告
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还面临法律的惩罚
近日,万安县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中,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判刑。
2021年8月,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C1驾照笔试中,当场抓获使用电子设备作弊的考生任某。据任某交代,因为担心自己考不过科目一,所以想通过作弊,来蒙混过关。

任某指认作弊工具
民警进一步侦查发现,该案不是一起简单的个案,而是一起有组织的专门针对驾考作弊的团伙案。通过分析研判,民警成功锁定曹某、欧阳某、黄某、彭某、梁某、段某等以曹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并赶赴广东等地将该6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抓获归案。

曹某购买的作弊器材
据曹某交代,自己偶然得知有人想考取驾驶证,但无法通过相关科目,于是认为“商机”来了——曹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考试作弊器材,计划以在考试中帮助学员答题为由,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随后,曹某联合朋友欧阳某找到万安当地驾校教练黄某等人,让他们帮忙介绍驾考学员,并承诺事成后给他们分成。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曹某、欧阳某多次非法帮助他人通过驾考笔试,从中获利共计10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彭某

犯罪嫌疑人梁某
目前,曹某、欧阳某、黄某、彭某、梁某、段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依法判处七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