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全省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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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全省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为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宣传,严厉打击商标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公布2021年度江西省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商标侵权行为、侵犯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奥运标志权行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非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以及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行为等,基本涵盖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类型。公布十大案例,既是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坚定决心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以案释法,宣传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新余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对江西克奥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的店铺(克奥文娱专营店)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委托服装生产商加工童装,擅自附上从淘宝网上购买到的标注有Disney/迪士尼商标的吊牌及辅料、合格证并通过京东平台上的店铺销售侵权的Disney/迪士尼儿童服装,违法经营额合计4.31万元,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3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共青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MONCLER”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8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共青城市鑫源服装厂进行检查,发现贴有“MONCLER”商标标识的1084件羽绒服和770件背心和相关纽扣、吊牌塑料袋,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经共青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本案案值为1433万余元。因该案违法经营额大,且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因生产假冒“MONCLER”服装受到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此次又犯同样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涉嫌犯罪,2021年5月31日,执法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壳牌”等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22日,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委托人投诉,查获3个系列的润滑油(生产商: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剑驰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其外包装和瓶身上突出使用商品分类含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虽然当事人及北壳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作品登记证书》等书面材料,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注册日期。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分四次从黎某祥处购得北壳润滑油放在赛斌汽配店内进行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为87526元。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并在明知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相同商品,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2020年8月21日,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润滑油商品821桶(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高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3日,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瑞阳新区翠微路5号的墙上由高安飞鹰酒业经营部制作“金坛子”酒宣传栏上,有“金坛子”酒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图片及聘书、证书、活动图片等内容。高安飞鹰酒业经营部于2021年7月为拓展产品销量,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内容,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2021年9月14日,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代理恶意抢注“狗牯脑”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在全省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中,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排查到“狗牯脑”商标被广东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在第43类“茶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咖啡馆”等服务上抢注,代理机构为位于九江市的江西风向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应知狗牯脑为驰名商标、为本省高知名度商标仍进行代理申请人在与茶相关的茶馆上注册“狗牯脑”商标,存在一定的危害后果,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7月29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及主管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1万元、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日,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赖小帮经营的宁都南服务区南区驿购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由红牛(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奥运五环标志、“2020东京奥运会”等字样和图标的“提神宝”能量饮料114罐。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从供应商处购进144罐“提神宝”能量饮料,进货值共计504元;至案发日,已售出30罐,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清单以及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批准文书。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未经授权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27日,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865元的行政处罚。

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恶意抢注东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姓名及相关热词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3日,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转办涉嫌恶意抢注东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姓名及相关热词商标有关情况的函》,经调查核实,江西奇迹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委托山东牵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于2021年7月30日申请注册东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陈某”姓名商标,其行为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2021年9月22日,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瑞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5日,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瑞金市九堡镇大众超市进行检查,查获600瓶(进价10元/瓶)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案发时尚未售出(售价标注13 元/瓶)。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上述白酒是侵犯其“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上述侵权白酒,且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未查验供货商的证、照,也未开具有效进货凭证,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1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庆祝建党100周年特殊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当天立即对位于景德镇市瀚升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有庆祝建党100周年专用标识的陶瓷产品陶瓷办公杯7个、陶瓷茶叶罐4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经营上述特殊标志产品,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7月2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6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孕衡”(防辐射服)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1日,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孕衡”(防辐射服)商标权人曹某举报当事人江西省娴淑妨服装有限公司在天猫交易平台的孕衡旗舰店所售防辐射服侵犯了其商标注册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通过合法转让,获得第25206853号“孕衡”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分类第25类内衣、服装等。当事人一直从事服装(含防辐射服)网上销售,2021年2月至6月在天猫平台的孕衡旗舰店售出标注“孕衡”防辐射服3件,合计售价720元。当事人的“孕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普通服装,但其销售标注“孕衡”防辐射服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8月9日,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江西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