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鹰潭市财政局
开出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鹰潭市人民医院作出处罚
鹰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鹰潭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胜选
地址:鹰潭市胜利西路31号
一、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0日我局收到“江西鼎联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鹰潭市人民医院安保服务(第二次)(项目编号:JXDLS-2021-YT-017-01)采购项目”投诉资料,在核实调查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安保服务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2月1日。鹰潭市人民医院未经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与鹰潭市月湖区兴盛保安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安保服务合同。
2016年2月底,鹰潭市人民医院与鹰潭市月湖区兴盛保安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到期,此后未经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也未与鹰潭市月湖区兴盛保安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一直由鹰潭市月湖区兴盛保安公司非法负责鹰潭市人民医院安保服务。经查明,2015年至2021年鹰潭市人民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未经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属于“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 | 鹰潭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