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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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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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宜春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曾志翔、见习记者罗鑫报道:9月23日,宜春市《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言人围绕主题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今年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前期物业,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是规定立法目的,条例适用范围,物业管理原则,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用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车位车库权属等。

第三章前期物业,共五条。重点是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承接查验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十四条。主要是对业主权利义务、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职权及其组建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共十二条。主要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人权利义务、物业费、应急物业服务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共八条。主要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五条。主要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后果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二条。主要是参照条款和条例实施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