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结伴游泳,一人溺亡谁担责?

学生结伴游泳,一人溺亡谁担责?

来源:抚州日报

夏季是溺水事件高发期,学生安全问题尤其引人关注。近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学生结伴游泳一人溺亡引发的索赔案。

2020年9月12日,年仅13岁的华某某与其他8位年纪相仿的小伙伴一同前往位于东临新区七里岗乡流源村附近的水库游泳,因水库水位较深,其中一名伙伴建议不会游泳的华某某不要下水。然而,华某某却径直走下台阶,并不慎滑入深水区,发生意外溺水。同行的小伙伴纷纷相救,依然未能将华某某拉上岸。8个孩子因害怕被家长责骂,便商量好保密此事,没有呼喊大人前来救人或报警,随后便各自回家。

案发后,华某某的父母认为结伴一起去游泳的另外8个孩子和他们的监护人以及东临新区七里岗乡东岗村委会、东临新区七里岗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将他们全部告上法庭,寻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华某某作为13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游泳的危险性应当能够预见,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在同伴劝阻下依然前往水位较深的区域游玩导致溺水身亡,受害人本人及其有监护职责的父母应负主要责任。结伴的其他8个小孩未积极呼喊路人对华某某进行施救,相约隐瞒华某某溺水的行为在事发时可能延误或错过了对华某某进行有效施救的时间和机会,故同行的8个小孩对华某某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而东临新区七里岗乡东岗村委会、东临新区七里岗乡人民政府在涉事区域已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依法监护子女杜绝溺水事故”的警示牌,作为管理者已尽到提醒警示防范的职责,故不承担责任。

“华某某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主要因为其对自身行为认知不足以及其监护人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人身安全保护等监护职责上的不到位,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主审法官表示,家长们一定要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不要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做好防溺水警示教育。聂慧锋管曼芳见习记者郭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