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谎报瞒报医疗纠纷可追刑责

迟报谎报瞒报医疗纠纷可追刑责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报讯 余溪月 首席记者方维芳报道:2014年,我省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部分内容与新制定或已修改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同时与我省机构改革要求不衔接。我省遂对《条例》进行了修改。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增加有关告知事项的规定,同时将遗体存放太平间的时间从不超过“48小时”修改为“14日”。

增加病历资料封存规定

记者发现,对比原规定,《条例》修改后增加了“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的内容。

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确认,签字或者盖章后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一式两份,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分别保管。

遗体存放时间不超14日

《条例》对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将遗体存放太平间的时间从不超过“48小时”修改为“14日”,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从不超过“7日”修改为“14日”。

《条例》还对四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和参与纠纷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和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增加法律责任兜底条款

《条例》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有未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未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等行为之一的,有未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或迟报、谎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