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景德镇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切实保障各类劳动者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今年7月1日,《景德镇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实施后,打破基于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工伤保险制度束缚,实现工伤保险由“身份险”向“行为险”的转变,推动“劳动权”与“保障权”更相适应。
新增六类特定保障人群
重塑工伤保障新格局
《实施办法》共计七个部分38条。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六类特定人员。其中,特定人员主要包括:超龄人员、实习人员、“两委”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志愿者、灵活就业人员。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大特定人员范围。
参保办法。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自行缴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缴费标准,可类比相应类别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缴费情况,缴费费率和标准一致。
有关待遇。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待遇就是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可以有效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减轻企业负担
工伤保障再加码
《实施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保障群体显著扩大。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清晰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畴,推动工伤保险由“身份险”向“行为险”转变,有效填补了现行制度的覆盖空白。据初步估计,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后,可将2-3万名特定人群纳入保障范畴,进一步织密职业安全保障网。
减负力度显著增强。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按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补充工伤保险基金可替代支出比例约为77%,可有效减轻、化解企业风险。以十级伤残为例,企业承担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6个月本人工资降为1个月,其余5个月由补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加之工伤医疗目录外用药、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等代偿性待遇,企业总待遇支出降低率将更高。
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以目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例,如果职工出现工亡,除长期待遇以外,家属可以领取的一次性待遇约为110余万元;如果该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额外增加20万元。同样,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在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其待遇水平与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基本一致。因此,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实现了与工伤保险政策的有效衔接,达到了缴费费率一致、享受待遇水平一致的效果。